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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逾期賠付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逾期賠付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逾期賠付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逾期能否賠償

我國《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當然,勞動合同也有自動延期的情況。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 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求企業或員工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或者不續約。至於書面通知一般是企業為了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內部規定。勞動者和企業的合同到期後,若繼續工作,則和企業間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此時企業隨時可以和您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同樣勞動者也有上述權利。

若企業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約,勞動者不可以向企業要求任何賠償,因為訂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雙方之間依據自願原則進行的,企業完成可以無任何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逾期一般情況下會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在生活中,需要依據所屬的公司的詳細規定,因為此類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一定的調查,從而有效的準備有關的賠償標準,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