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勞動合同解聘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説,還會要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勞動合同法辭職理由建議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全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如果單位拒絕,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通過仲裁解決,可以要求單位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加付賠償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長期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賠償主要還是看勞動者的辭職原因,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話是可以補償的,但是如果不是用人單位過錯而是勞動者自己的過錯的話,是拿不到賠償金的,所以我們如果是遇到勞動合同的糾紛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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