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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如何解決無理解除合同的問題

1、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並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的,只需提前三天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到時間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如何解決無理解除合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