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工傷無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隨着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意識的提高,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在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在文化知識水平相對較低的勞動者中,法律維權意識較差,容易面對工傷無勞動合同賠償問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多方面考慮、多方位着手。
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權益。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勞動服務開始之日自動享受勞動法保護。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受工傷你有權要求以下賠償: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總而言之,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理應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並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對於試圖壓榨勞動者利益的用人單位,無需擔心,工傷無勞動合同賠償問題的法律解決途徑是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相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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