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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是多久?

刑滿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是多久?

一、刑滿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是多久?

刑滿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過通常在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後,如果單位仍允許勞動者回本單位工作並且勞動者實際已回本單位工作一段時間,那麼後續單位就不能再以勞動者曾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了。比如勞動者被判刑3年,在服刑期內,單位可以隨時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爭議在訴訟前須進行勞動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因此須區分仲裁時效期間和勞動訴訟期間。

1、仲裁時效期間

(1)一般仲裁時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時效中止:期間出現法定事由,仲裁時效會自動中止(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中止事由消除之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期間

(1)一般規定(適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仲裁終局案件,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勞動者:對於仲裁終局案件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作為普通的公民平時在生活中可能就會因為個人或者其他的原因做出過分的刑事犯罪,被國家抓捕之後必然也要接受幾年的徒刑而不能回到單位上班,而單位在看到員工坐牢之後其實不用等到他們刑滿釋放就可以合法地將合同解除,這是單位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