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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廣大的勞動朋友們,在進入公司或者是企業的時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都是會簽訂一份聘用勞動的合同的,但是有時候勞動朋友會遇到在聘用合同約定期限還沒有到期的時候想要換一家工作的單位,一般這時候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但是聘用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呢,是否有上限呢?

聘用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聘用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二、聘用合同可否代替勞動合同

實際上聘用合同本身就是勞動合同,可能形式不同,但是其內容也應該符合勞動法。如果不符合,則不符合部分無效,全部不符合,則全部無效。但勞動關係仍然存在。達不到你説要求的目的。

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簽定的聘用合同不屬於勞動法所規範的勞動合同。

所以,作為聘用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當事人因為簽訂了合同,那麼就要根據合同約定辦事,但是對於聘用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作為勞動者朋友是可以請求適當的減少的,而且違約金是有最高的限額的,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隨便約定解除合同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