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到期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一、勞動合同不到期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裏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沒到期就辭退員工,是要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在單位工作之後,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員工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沒有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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