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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檢查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未進行職業病檢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56條規定,醫療衞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因此,職業病檢查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
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職工在離崗前未進行職業病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是職工自己的過錯導致未進行職業病檢查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檢查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