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寫麼寫?
一、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寫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性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於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因為解除理由的不同,關係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尤其是對於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做好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及保存。
對於勞動者來説,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藉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尋找新工作時,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寫明也可能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至關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還是應該以實際情況為準,按照實際解除的理由進行填寫,這不僅是出於誠信原則,也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在後續過程中產生糾紛,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解除合同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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