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追究股東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債權人追究股東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報註冊資本。
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公司與其股東難以區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難以區分的: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6、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7、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地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8、公司在清算過程中股東違反法定義務損害相對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或法院指定的時間內不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應認定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有故意侵權行為。而債權人的債務在執行中已窮盡所有途徑和措施無法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實現的,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在正常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向公司追討債務,這種債務不能具體到某位股東身上。但是,以上介紹的這些情形都是股東需要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股東自己不遵守規則制度才導致的,股東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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