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失業金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一、申領失業金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約,身體原因用人單位不續約等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在拿到勞動手冊後,自然可以向街道辦事處申領失業保險金。
3、只要屬於失業狀態,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累計繳費1年以上的, 就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當然時間有限,最多二年。
《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業金的領取標準以及條件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領取: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因此申領失業金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就據實寫就行,只要是屬於失業狀態,並且不是本人自願中斷就業的而失業金保險又累計交費了超過一年,這種情況都是拿到勞動手冊之後,就可以向相關單位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必須要在兩年之內進行領取,否則過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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