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填寫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填寫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時,協議書上的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要如實填寫,員工在工作中存在過錯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在工作中沒有過錯情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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