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約怎麼辦?
一、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約怎麼辦?
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職工的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
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及相應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形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什麼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職工違約以後應該如何處理,這一點當初在書面勞動合同中應該約定的很清楚。也希望職工能夠非常清楚的認識到,勞動合同不是一紙擺設,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職工不尊重公司合法權益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就意味着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的隸屬來進行處理,比如説勞動者應當恪盡職守來工作,如果説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辭退等相關的情況,勞動者也可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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