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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工工資怎麼算的?

一、勞動合同法辭工工資怎麼算的?

勞動合同法辭工工資怎麼算的?

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單位的正式員工,辭職工資依據員工辭職前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情形,若公司存在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二、員工試用期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工資,由於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所有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員工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