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麼?
公司沒有這個權利。勞動者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也應該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違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法院起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而不能扣押勞動者離職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決定,勞動者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勞動者書面通知到了,那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有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勞動者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説勞動者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勞動者就有口難辯了。
勞動者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勞動者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我國的法律是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只要是勞動者想要離職,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要在規定時間內,給勞動者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當然有時候勞動者想要離職可能會覺得心生愧疚,但是隻要是向用人單位,在合法的規定之內提出的離職,用人單位都必須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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