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如何推翻?
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和辭職書一樣的效力,就是為了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進行撤銷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自此,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都無效。但是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時,該協議可申請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有效的,不能反悔。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是需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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