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無效勞動合同有哪些
一、無效勞動合同有哪些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律師提醒: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用人單位應該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必須是具有簽約資格的當事人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其內容應當具備法定條款,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否則將被確認為無效。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無效勞動合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合同主體不合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在這種狀況下籤訂的勞動合同,其內容基礎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內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合同條款違法或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通常表現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而顯失公平或低於法定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四)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
(五)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勞動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我國法律中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要求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之內就需要簽訂,並且對於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明確了只能採取書面形式。當然,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也要注意避免出現上述情形,否則就會導致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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