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減少上班天數減工資合法嗎?
一、 強行減少上班天數減工資合法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單位隨意降低員工的工資,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
1、如員工的工資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
2、如員工的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違法的;
3、如員工的工資高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不違法的;
4、如單位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出現違法的情況,員工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補償金;
二、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哪些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三、如果企業只限工人每月做滿最低工資就要放假,這樣做合法嗎?
最低工資標準不是指職工的基本工資,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資在內的職工的全部收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應包括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獎金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發放的物價補償性質的津(補)貼。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也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具體來講,最低工資標準只適用於在崗職工,它不適用於退休人員、內退職工、待崗職工和下崗職工。故這種做法不合法。
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以隨意強行減少員工的上班時間從而降低員工的工資。如果員工真的碰到了這種情況,建議首先用協商的手段去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再申請仲裁。如果這些都解決不了,再用訴訟的手段進行維權,這樣可以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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