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天

減刑問題的話,我們一般都比較重視,對於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説認真的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實有悔改表現的,或者説確實有立功表現的話,可以減刑。

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天

而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是應當減刑,但是我們國家對於減刑問題特別慎重,所以説對於減刑以後呢實際執行的刑期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管怎麼減刑,最終執行的都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對於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呢不能少於13年,同時人民法院,對於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

緩刑執行期滿後,如果説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而對於減刑的程序呢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在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之後,對於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如果説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的話,則不得予以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