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要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二、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什麼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範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勞動合同續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5、滿足特定條件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後特別要注意《勞動法》第 20 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説,在勞動合同到期了之後,若是單位原因而沒有續簽的話,則單位是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在特殊情況下,即本身續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而單位不續簽,這種情況下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應當向勞動者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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