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在勞動合同內約定違約金?
一、怎麼在勞動合同內約定違約金?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約定違約金賠償的違約行為,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勞動合同可用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勞動者不利的,所以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中,只有以下兩種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這大大的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和有競業要求的,用人單位是不能也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由勞動者承擔的。
一般而言,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都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為了防止一些消極的不利的後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做好自己的勞動工作,才是職場中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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