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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公司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公司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嗎

畢業季,大量的人才湧入市場。找到工作的小夥伴終於鬆了一口氣,與此同時也更加謹小慎微,生怕被炒魷魚。那麼對於試用期的勞動者來講,在試用期期間,公司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公司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嗎

公司一般不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樣做對公司很不利,公司還要面臨連續簽訂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適用期的合同一般為正式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適用期間,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此,在適用期間公司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即便公司能證明勞動者有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應當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對於公司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沒有做具體規定,勞動者可以比照民法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需求權利救濟。

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必須以公司有繼續履行的能力為前提。

2、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在試用期雙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形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實踐中仍然有不少公司任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陷入相關糾紛的的當事人能夠尋求專業勞動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