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背書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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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故其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須作成背書並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關於背書籤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人簽章是確定背書的債務人地位及其擔保責任的依據,故此屬絕對應記載事項。關於背書日期,其是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關於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49條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關於禁止背書的記載。指背書人之後手將記載有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原背書人對依此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後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後持票人等,將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關於背書時粘單的使用。《票據法》第28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關於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3條之規定,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附有條件的背書及是部分背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八條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1、關於背書籤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人簽章是確定背書的債務人地位及其擔保責任的依據,故此屬絕對應記載事項。關於背書日期,其是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關於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49條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關於禁止背書的記載。指背書人之後手將記載有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原背書人對依此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後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後持票人等,將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關於背書時粘單的使用。《票據法》第28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關於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3條之規定,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附有條件的背書及是部分背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八條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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