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當公司面臨經濟危機,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渡過這一難關時不得不進行公司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那員工就有疑問了,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需要員工先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公司認為默認合同失效呢;如果所有員工的合同都沒到期是否還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可參考下文辦理。
如果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1、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當公司即將要解散的時候卻有大部分員工的合同並沒有到期,就算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方面也不是由公司獨自做主的,需要當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合同才算被終止,但是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都應該冷靜處理這樣的事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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