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什麼?
關於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目前主要可以參考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經濟補償的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主要是照顧職工就業,解決職工臨時生活困難的舉措,故在確定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同時,一般都有嚴格的控制,通過時間跨度來限制補償總額。目前我國的勞動行政法規一般規定補償金以職工的工作期限進行折算,一年折算為一個月,不滿一年則視為一個月。但對於可以折算月數的期限,則存在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了上限,即最高不超過12個月。
有的未規定上限,以企業職工工作的實際年份折算。“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而固定工一般工作年限均可能超過12年,故其經濟補償金也會相應超過12個月。破產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數額一般較大,少則幾千,多則幾萬。由於該款主要用於資助職工就業,故不能等同於職工的正常收入而要求職工支付相應的税款。但過高的職工經濟補償金則違背了這一初衷和目的,成了職工可觀的財產收入,國家對此也應徵取一定的税款。
職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司法實踐中,職工領取的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較少,故一般都不需要交納税款。但是這種補償金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因此,要了解到賠償金的標準具體是什麼的同時也應該對經濟補償金的限額有所瞭解。還要注意,達到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可能還需要繳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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