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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律師解析:單位出具的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需要填寫下列內容:
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入職時間、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勞動合同期滿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