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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找誰投訴?

一、房屋拆遷糾紛找誰投訴?

房屋拆遷糾紛找誰投訴?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房屋拆遷糾紛案件的處理要點

1.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同一拆遷行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關係,又有民事法律關係。

2.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從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遷涉及公民財產保護和公共福利改進的關係,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和私權保護衝突的價值選擇,是一個包容了國家政策、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社會學等各門類學科在內的複雜的系統工程。就目前而言,解決此類問題,各地政府自擬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説,政府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遷矛盾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方面。

3.拆遷行為主體往往遊移不定。在現行的制度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後,拆遷補償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才能達成。但由於雙方意願差異,往往協商難度大,拆遷人又借拆遷裁決渠道,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並依該裁決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最終目的。上述過程中行為主體不斷變更,程序交叉往復,容易出現政府與拆遷人為一方、被拆遷人為一方的對峙局面。

4.原告為共同訴訟的案件居多,集團訴訟有上升趨勢。由於大範圍的城市拆遷工作,導致被拆遷的人數眾多,加之被拆遷人認為聯合共同訴訟可以給法院施加壓力,增加勝訴概率。故居住同一拆遷地的被拆遷人相互聯合到法院訴訟。

5.案件審判難度大,法官承受的壓力大。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一部分原告為共同訴訟及集團訴訟,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當事人鬧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現,影響社會穩定。

對於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拆遷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拆遷時雙方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