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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

勞動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頒佈的《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對提前退休工種的標準作了如下規定:
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辦法辦理退休:
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的;
從事其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法律依據:
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辦法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
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的;
從事其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必須得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名錄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滿55週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週歲及其以上。
曾從事兩個及兩個以上特殊工種的,可將從事幾個特殊工種時間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種退休條件掌握。比如某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5年,從事有毒有害工種3年,從事礦山井下工種3年,該職工可按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特殊工種退休。
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上述工作崗位以下簡稱“特殊工種”)。
從業人員只具備年齡條件,而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上面任一條規定年限的,不能辦理退休。
對原從事特殊工種工作並達到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而現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政策規定可以按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