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社保繳納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一、社保繳納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社保繳納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事實上社保與勞動合同並沒有很大的關係,只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社會保險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參保,而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該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其待遇之一的。

二、單位不交社保要怎麼辦

可以找社保徵收機構或者撥打12333電話進行投訴。

1、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自用工之日起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户,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對於勞動者來説,有多少個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那麼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屬於法定的義務,不管合同有沒有簽訂都是需要進行繳納的,並且在勞動合同中也不能排除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