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請假天數是多少
一、勞動合同法請假天數是多少
如果是日常的事假或者病假的話,可以同用人單位申請,在法律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日數,但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有明確規定年假的具體日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單位不給安排帶薪年假怎麼辦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該法第7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請假的日數,具體的日數還需要看不同公司自身的情況。但是在法律當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應當為勞動者安排的年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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