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有一方簽字如何判定是否法定有效?
勞動合同只有一方簽字不具備法律效力,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雙方簽字才能成立,合同屬於合意行為,一方自説自話的東西自然不能當做合同,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這個合同是對方做好的,內容也是用人單位填好的,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説服力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簽字,或者沒有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給勞動者一份,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補充簽字蓋章並交給勞動者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字才能成立,如只有一方簽字,該勞動合同並未成立,但並不妨礙事實勞動關係的形成。並且對於只有一方簽字的勞動合同法律效力認定問題,取決於雙方是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的合同交給勞動者,勞動者本人未簽字但是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則判定勞動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反之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同樣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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