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利害關係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本文試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法社會學的視角重新認識和界定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構築起“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判定標準。
統合《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大體上可將民事訴訟中的“利害關係人”分為以下三類:
其一,通常訴訟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通常訴訟程序乃處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驟、次序或方法。該程序中的當事人與訟爭案件的實體法律關係(利害關係)密切相關,如《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當事人對訴爭案件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見,通常訴訟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密切。
其二,非訟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非訟程序即指審理非訟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其目的在於形成、確認一定的私法秩序。因非訟案件大多不具有爭訟性,故《民事訴訟法》沒有以“直接利害關係”來限定非訟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如《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其三,執行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執行程序的目的固然在於依法強制實現生效判決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但是,執行程序中也不能忽視對債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及時救濟,以恢復、維護一定的司法秩序。對利害關係人作如上分類的理由是,通常訴訟程序、非訟程序、執行程序因其處理的對象不同,故在功能上存在着較大差異。具體而言,一般民事案件具有明顯的爭訟性、對抗性和私益性,因此,以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為核心的通常訴訟程序所具有的實現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功能較為明顯;相比之下,非訟程序因其審理的對象不具有明顯的爭訟性和私益性,其確認、形成一定私法秩序的功能相對突顯;執行程序似乎介於二者之間,其既要關注執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又要關注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以恢復、維護一定的司法秩序。
據此,對不同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分別進行考察,顯然有助於剖析“利害關係人”在民事訴訟立法上的特點。供參考。
無論是利害關係人還是證人或者是其他的訴訟參與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的程序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及時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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