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勞動合同三個月就辭職會怎樣?
一、一年勞動合同三個月就辭職會怎樣?
不會怎麼樣,直接辦理離職手續就行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二、辭職需要賠償嗎?
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如果實屬下列情形,那麼是不用賠償的:
(一)與用人單位協商好離職的;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的;
(三)用人單位嚴重損害員工利益的。
但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下面的這些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辭職後還有可以拿工資嗎?
因此,如果勞動者們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話,那麼,老闆扣除勞動者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反之,老闆的做法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勞動者形成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合同未到期會發工資,只要按照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是不會要違約金的,主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無服務期約定,他們有無給勞動者支出培訓費用,如果沒有的話,對於勞動者來説沒有什麼損失,但是勞動者必須要原單位給勞動者出具一份解除勞動通知書,否則,原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未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就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為由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三個月的時候就想要離職也是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有各種違反約定的情況,比如説不給勞動者購買社保,或者發放的工資,也不是按時足額的,那麼勞動者都不用提前通知。直接離職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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