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職就籤三年合同不想幹可以辭職嗎?
一、一入職就籤三年合同不想幹可以辭職嗎?
按合同規定一般可以提前一個月辭職,辭職前交接給相關工作人員交接工作要做好就可以了。
二、如何證明勞務關係?
(一)確立勞動關係的三大標準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四)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五)確立勞動關係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
(六)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事實勞動關係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
但是必須要按照合同的規定提前一個月進行辭職,並且在辭職之前交接給相關的工作人員就可以了。但是最好要説明理由,之後將辭呈遞交到人事部,經由人事部進行審核,這樣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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