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隨時都可以辭職嗎?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後隨時都可以辭職嗎?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二、哪些情況下員工辭職單位要給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位給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新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對雙方權利義務都進行了明確。沒有特殊情況,員工不能隨時辭職,否則可能按照曠工處理。員工有辭職想法,應當提前一個月告訴人事部門,説明自己辭職的訴求,單位批准後,會一步步的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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