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可見,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但《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以書面形式的變更勞動合同就無效。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按照上述兩條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並超過一個月的,且變更內容是合法的不違背公序良俗的,那麼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上對其認可。但如果沒有書面形式變更,又沒有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未滿一個月,又或者變更內容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等,則該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無效的。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可能是無效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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