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教師簽訂合同違約違約金怎麼處理

一、教師簽訂合同違約違約金怎麼處理?

教師簽訂合同違約違約金怎麼處理

在教師聘用合同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有違約金條款,並且是教師違約要向校方支付違約金,而極少有校方違約向教師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許多教師因為需要工作而不得不接受這種權利義務不平等的聘用合同。如果教師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則按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來計算支付違約金。一般以沒有履行期限1年賠償校方1萬元甚至更多來計算,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約定,如果教師不遵守單位工作紀律,或在年終各項工作綜合評比中不達標或屬於後進的,要向校方交納數額不等的違約金。

二、哪些情況下,教師合同違約會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 

2、關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三、《勞動合同法》關於合同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通過上文,小編簡單介紹了有關教師簽訂合同違約違約金怎麼處理的知識。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教師才能為自己的違約行為負責,承擔違約金賠償。除此之外,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支付違約金。這一點對於想當教師的人們來説,非常有必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