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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能無故的不續簽,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條款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單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