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工資需要寫入嗎?
一、勞動合同裏工資需要寫入嗎?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沒有包括,該勞動合同不生效。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
《勞動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可以説,《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
二、勞動合同必須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原本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一份合格的勞動合同,除了寫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相關信息之外,最重要的無外乎就是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者的具體工資報酬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有的單位如果是沒有把社會保險或者是工資寫進勞動合同中,那麼即使這個合同已經簽訂,也算是無效的合同,而且是侵害到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是可以直接發起仲裁來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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