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多久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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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工作中,為了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在確定勞動關係時,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我們也都清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需要經過雙方協商,進行續簽。當然,進行續簽也應該有一個時間限制,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了解勞動合同到期多久續簽是合適的。
一、勞動合同到期多久續簽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超過一個月未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需要對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支付雙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簽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續簽注意事項
1、 勞動合同期滿以後,在不同的未續約階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第一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未續訂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權利: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注: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滿一年以後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權利: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大家知道合同到期多久續簽了吧。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用人單位最遲要在到合同期後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用人單位要注意這一點。勞動者就更應該注意了,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紹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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