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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對雙方利益的一個保障。但凡是終有個期限,當勞動合同到期之後,什麼情況下勞動者才會得到賠償呢?合同到期補償標準又是什麼樣的呢?本站網站的小編將為您解惑。

一、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二、關於賠償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只有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時不續簽時,勞動者可向該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而合同到期補償標準在上面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提到,這與勞動者在公司的年限和所處地區的經濟水平有關,您可以比照着進行計算。另外,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補償 到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