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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及補償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及補償情形

當員工被辭退或主動辭職時單位都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當然這所有的前提為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存在惡意辭退的情形是要負一定法律責任的,不管您身為員工還是企業老闆都要明白:什麼樣的情形可以得到或給與補償以及補償的計算方法。本站為您解答關於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及補償情形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標準

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在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除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外,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二、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

具體説來,這七種情形分別是: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期滿,到期終止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看國家法律、法規、勞動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所以説不管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單位主動辭去員工,都要先了解一下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及補償情形。不管哪方權利受損都會鬧的非常不愉快,老闆與員工雙方一旦遇到不公平的栽贓陷害都可以諮詢相關律師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有利於公司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如果公司不幸破產那就另當別論了。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