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麼?
員工入職後,會和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裏面會寫清勞動合同的期限,目前很多單位都是一年一簽。如果合同到期後,員工想繼續工作的,而單位並不與其續簽,則單位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雙方勞動關係就此解除。那麼,工作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工作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的規定: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約定條件基礎上要求員工續簽而員工拒籤,那麼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續簽,那麼單位就要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具體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4、46、47條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沒有拿到經濟補償員工如何維權?
1、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主張續簽而員工不同意的話,則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是,單位拒絕續簽要求的話,則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工作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按照員工的工齡計算,每增加一年,單位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比如員工在單位工作三年到期,則單位要支付三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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