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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服批捕決定的話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不服批捕決定的話怎麼辦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批捕決定的話怎麼辦?

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規定》中第五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

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二、被批捕後相關流程

1、被批捕後接下來是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公安負責。

2、刑事偵查完畢再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為一個月。

3、最後是提起公訴與法院審理宣判了,為一個月。

4、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後即可聘請律師,包括取保候審,會見通信,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後,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辯護人了。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一直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家人則沒有規定,一般是宣判以後。

三、逮捕後的條件是什麼意思?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再窮兇極惡的犯罪嫌疑人也依然可以對司法機關作出的任何決定依法提出異議,犯罪嫌疑人不服批捕決定的這種想法很正常,而且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有證據可以證明,當前的這種行為根本就不符合批捕的條件,不然的話,只口頭不服,沒有證據也是瞎耽誤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