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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郵寄拒籤可以嗎?

解除勞動合同郵寄拒籤可以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郵寄拒籤可以嗎?

可以拒籤,但是拒籤視為有效送達。

如果快遞單據上明確寫着郵件內容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麼勞動者即便是拒籤也應當知曉了該郵寄的主要內容,應當視為已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郵寄送達是送達方式之一,當事人因個人原因惡意拒收法律文書,自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郵寄送達拒籤視為有效送達在法院文書送達過程中,已經有了法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拒籤會影響最終結果嗎?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用快遞郵寄過去,員工有拒籤的自由,但是不會以此改變結果。

員工拒籤快遞,那麼快遞信息是會有記錄員工拒籤,那麼説明通知已經送達,員工拒絕接受而已。並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生效。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員工需要根據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不同,可以要求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是員工過錯則沒有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是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採取了郵寄的方式,勞動者是可以拒籤的,但是快遞那裏會有顯示是送達了郵件的,並且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不會因為勞動者拒籤快遞而更改,相反如果因為拒籤而引起什麼利益相關的損失,由勞動者自己承擔相應的後果,與企業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