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是否能獲得補償,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和勞動者不續簽,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話就違法,以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要給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這些情況。第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了,之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以降低勞動者原有待遇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不續簽勞動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要續簽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續簽的話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但也有存在少數情況不續簽可以不用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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