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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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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離婚協議書

雖然現在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人們相處時的矛盾還是存在。一些夫妻由於性格不和或是矛盾會想要離婚,一般會簽訂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協議書可以推翻嗎?本站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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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可以推翻嗎,推翻後應該如何處理

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合同共有五類。
  (一)重大誤解
  1.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約定事項)等產生錯誤認識,致使該行為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構成重大誤解的條件
  誤解應當是重大的。當事人對重要的合同事項產生了錯誤認識,同時誤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後果。這才屬於“重大”。
  (二)顯失公平
  1. 顯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對價不充分)。這種合同違反了公平原則的要求。
  2.顯失公平的條件。
  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但是如果是當事人自願的,可以認為是公正的。顯失公平,只有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才是成立,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當影響、利用對方沒有經驗,也有己方的誤解等。
  (三)欺詐
  1.欺詐,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製造假象或者掩蓋真相,致使對方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
  欺詐一方在主觀上是故意。客觀表現是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的虛假介紹和隱瞞。被欺詐一方因對方的欺詐陷入錯誤,因錯誤而訂立合同。也就是説,欺詐實際對訂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詐行為與合同成立需有因果關係。
  (四)脅迫
  1.脅迫,是指一方採用違法手段,威脅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因恐懼而訂立合同。
  2.因脅迫成立的合同的條件。
  脅迫一方出於故意。脅迫一方的威脅屬於違法的威脅,如以揭露隱私等進行要挾。如果以提起訴訟為威脅,就不能認為是違法的威脅。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脅,是合法的威脅。
  被脅迫一方因陷入恐懼而訂立合同。脅迫與合同的成立有因果關係。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1.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與己訂立合同。
  2.乘人之危的條件。
  一方當事人陷於危難處境,迫切需要救助。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於無奈而違背真實意願與之訂立合同。
  上述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但撤銷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於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