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園區勞動合同解除日期
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文本上簽字或蓋章時間為解除時間。
2、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3、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按以下兩種情況認定,一是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時起,經過30日的時間為解除時間;二是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4、裁員解除:裁減人員方案經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生效後,通知被裁減勞動者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5、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送達不到時沒有以公告、佈告等形式告之於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效力,勞動者如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決定被撤銷後,用人單位還應當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還應支付以最低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合同期滿和至判決之日的生活費。
6、勞動者主動單方預告解除:勞動者解除通知書送達用人單位後30日的時間為解除時間,或者試用期內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後3日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7、勞動者被迫單方隨時通知解除:以勞動者通知時間為解除時間。如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者的通知時間,則可按勞動者投訴或申訴仲裁後,有關機構通知用人單位時為解除的認定時間。
8、勞動者被迫單方立即解除:以停止勞動的行為作出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9、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規定的任務已完成,或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終止的認定時間。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在終止前提前通知勞動者,並及時開具證明書和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屬於一種環節,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再到結束的一個過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啊,維護啊,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文本上的簽字或者是蓋章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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