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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構成受賄罪怎麼量刑處罰

涉嫌構成受賄罪怎麼量刑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規定處罰。那具體來説涉嫌構成受賄罪怎麼量刑處罰?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涉嫌構成受賄罪怎麼量刑處罰

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觸犯受賄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對下列受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3)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5)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

(8)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

(9)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如果就受賄罪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涉嫌受賄罪,不妨直接求助於專業的刑辯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