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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勞動合同還在檔案裏嗎?

一、辭職後勞動合同還在檔案裏嗎?

辭職後勞動合同還在檔案裏嗎?

不要。辭職後勞動合同無需放入檔案,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辭職具體有幾種類型?

第一種是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第二種是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種是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此外,沒有交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作為無條件辭職的理由。

辦理辭職手續後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應當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向新單位表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否則可能給新單位造成法律訴訟。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儘快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在合同期限之內,勞動者提出離職,除了協商,就必須要根據法定的情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用人單位。而勞動者如果沒有通知用人單位直接離職是屬於違法的情況,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